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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0-06-10 】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侧。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名额,以省教育厅每年下发的指标为准进行推荐。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科平均分在90分以上,单科最低分在85分以上,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获得各类奖项。
6.无旷课(含各种教学、实习、实践活动),无不良嗜好(酗酒、抽烟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领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美化校园作出努力,进行必要的公益劳动(如:领养一块绿地、保洁一个教室、一段路面或操场等。)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受学院处分的停发,巳发放的原则上全额收回。
第十条  每年的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系部初评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的候选学生名单和个人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将推荐的候选学生名单和个人材料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成立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的推荐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完整的学生个人材料,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系部及学院各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人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或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名单未公示前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