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工作 > 文明规范生 > 正文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0-06-10 】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以下统称《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制定本实施细侧。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名额,以省教育厅每年下发的指标为准进行评选。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科平均分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分在75分以上或上一学年各科平均分在85分以上,单科最低分在70分以上,各门考察课、实验、实训、实习等必须在中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酗酒、抽烟等)。
6.无旷课(含各种教学、实习、实践活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领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美化校园作出努力,进行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九条   荻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因受处分停发,巳发放的原则上全额收回。
第十条   每年的9月30日前,在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中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系部评选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于10月15日前将评选名单和个人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成立评选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报送完整的个人材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系部报送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各系部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细则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将初审名单和个人材料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系部及学院各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人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或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名单未公示前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受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