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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操作要点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日期:2010-09-06 】
 
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了做好2010-2011学年的学生资助工作,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助〔2007〕2号)的文件精神,学院自9月3日开始至9月29日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时间
1、9月15日前,各系部将大二、大三认定的结果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9月29日前,各系部将2010级新生认定结果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基本要求
1、认定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各项资助(如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的前提,各项资助金的发放都将以认定结果为依据,没有参与认定的学生将不予资助。
2、认定等级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和不困难四档。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年级、系部审核。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10年9月2日
 
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操作要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认定是学生获得各项资助(如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的前提,各项资助的发放都将以认定结果为依据,没有认定的学生将不予资助。
今年认定的困难学生都将录入省资助管理系统中的贫困生库,不在库中的学生将得不到资助。
 
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今年具体认定时间:
大二、大三学生从3日起至15日。
大一新生从13日起至29日。
 
认定程序:
1、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给班级评议。
2、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在校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确定的名单在班级公示。
3、各年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组长签名。
4、系部认定签署意见,学管领导签名后加盖部门公章。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批复。
 
认定材料:
大一新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有效(填写完整、没有涂改、盖章齐全、真实可信)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大二、大三学生分两种情况:
1、已经认定过、提交过《调查表》、困难情况没变化的,填写《认定申请表》;
2、没认定过,或困难情况有变化、需要重新认定的,则提交《认定表》和《调查表》。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生活资助委员参加,其余为普通学生。
年级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辅导员为组长。
 
认定等级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和不困难四档。认定一般困难及以上的同学约为班级总人数的23%。认定标准请参见《认定指导意见》。
 
认定结束后,将学生的《认定表》和《调查表》装订成册,封面打印出学生的认定结果,并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
 
各系部:
为了更好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便于班级在民主评议中能较好的把握困难档次的评定,对评定中家庭经济情况归档作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系部在评议中参考。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父母双双去世的;父母有一方得绝症正在治疗的;父母双双因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士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二、家庭经济困难
 
父母有一方去世的;父母有一方因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离婚后有
一方无法查找不能抚养子女的;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含欠债);父母均有病不能外出打工且子女有三人以上在各类学校上学的;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父母家在农村,士地人均不足半亩,家庭中有爷爷奶奶且父母无法外出打工
的;城市家庭中父母双双下岗现月收入合计不足捌佰元的;在城市家庭中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农村家庭中有二个以上子女在各类学校上学的;父母有一方因病或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含欠债)。
 
    以上是根据上学期认定的部份情况设立,其它困难情况可参照归档。希望各班级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要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鼓励和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