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两年来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实践情况,对《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请各系部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附: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我院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系部应全面、细致地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四档: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和不困难。
第四条 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党中央和政府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认定合理,结合学生在校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在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资助委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实行程序:(1)本人自愿申请,递交《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有村、镇政府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2)年级评议小组评议;(3)系部认定工作组认定;(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交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九月底前完成。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凡未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不困难,不享受国家及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任何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应全面细致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确实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利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组织学生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