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知识、培养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积极性,结合学业成绩,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记实量化和综合测评,全面考核学生在校综合表现并以此作为评优评奖及推荐入党、就业的依据。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1、综合测评分=综合素质分×40%+学业成绩分×60%。
2、综合素质分(100分)=综合素质考评分×80%+综合素质附加分(20分)。
3、学业成绩分(100分)=学业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学业附加分。
二、综合素质分测评办法
(一)综合素质考评分
1、综合素质考评主要内容: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3)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和学院组织的文体、竞赛技能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2、综合素质考评加分
对于在以上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适当加分。
3、综合素质考评减分
(1)受学院警告处分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减5分、记过处分减10分、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
(2)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使用酒精炉等行为每项减5分。
(3)在学生公寓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等行为每项减3分。
(4)其它减分由系部和班级在《班级记实考评办法》中规定。
3、综合素质考评的基础分为75分,满分100分。
(二)综合素质附加分
综合素质附加分满分为20分。
序号 |
加 分 条 件 |
分值 |
1 |
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荣誉者 |
4~8分 |
2 |
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能抵制各种违纪现象;好人好事,有事迹受到媒体报道者 |
2~4分 |
3 |
参加院级运动队或艺术团训练;暑期“三下乡”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 |
1~3分 |
4 |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征文演讲等各类比赛或活动者 |
1~5分 |
5 |
投稿被院刊物录用者(不超过5分) |
1分/篇 |
6 |
全院性的学生公寓文体活动获奖者(总分不超过5分) |
1~2分 |
7 |
学生干部加分
(1)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视开展工作情况,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加1~4分,不合格者为0分。院级学生干部加分由学生处、团委确定。系级及以下学生干部加分,由各系部确定。
(2)学生干部加分要根据任职期限、工作表现情况确定加分额度,同时担任多项工作则只计加分最高的一项。
(3)学生干部任职时间必须满一学期以上。 |
1~4分 |
三、学业成绩分测评办法
(一)学业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
主要以学生学期所学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并用学分加权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分为主要依据。
1、学业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学业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 Σ(学期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Σ学期课程学分
2、几点说明
(1)为计算方便起见,五级记分和百分制记分的折算标准: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
(2)免修课程(不包括留级免修)达到通过要求,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按85分计(其中体育课程按照60分计)。
(二)学业成绩附加分
以学生学期所学各类专业技能等级、体育、技能大赛获奖为主要依据。
1、取得学院及以上相关机构认可的发明、革新、新型实用材料等专利,加4~8分。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须注明作者及本校校名),加2~4分。
3、在外语、计算机、车钳工、维修电工、数控机床、制图员等各类技术等级考试中获得二(中)级以上(英语四级以上)证书者,加2~5分。
4、在院级以上(含院级)的学科、技能、体育等竞赛中获奖者,按级别予以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名 |
三等奖
第三名 |
体育破纪录 |
国家级 |
9 |
6 |
3 |
15 |
省级、赛区 |
6 |
4 |
2 |
10 |
院级 |
3 |
2 |
1 |
5 |
5、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多次获奖,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加。
四、综合测评操作要求
1、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班级的测评工作。
2、附加分提议工作在每学期初由班主任会同本班班团干部组织学生填写上学期《学生学期综合测评表》进行评定并报系部审核。
3、学生在公布结果后,五日内若有疑议可向班主任或系部提出,班主任或系部于一周内核实并给予答复。
4、根据综合测评名次,评定奖学金及其它荣誉。
5、毕业生综合测评按各学期综合测评分累计确定,并以此作为评比优秀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
6、各系部依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记实考评细则(试行)》(院学函[2005]7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记实考评办法》。
7、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办法》(院学函[2005]2号)同时作废。
8、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2010年6月